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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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4:13
根据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51个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情形主要如下: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2、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4、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国籍的纳税申报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4:13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规定的其他情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4:14
A.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
B.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C.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D.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