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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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是关于餐饮类排放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及户外烧烤,也严格规定了餐饮店要正确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装备。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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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案例:住宅楼新建有油烟的饭店 最高罚款10万元

11日, 青岛市公布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 住宅楼新建有油烟的饭店, 最高罚10万元; 排放油烟的饭店不安装净化设施, 最高罚5万元。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 扩建产生油烟、 异味、 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如果在城镇区域内新建 (含改建、 扩建) 产生油烟、 异味、 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选址上应具备专用烟道以及油烟净化、 污水处理设施的安装等污染防治条件。

在住宅楼内等场所新建、 改建、 扩建产生油烟、 异味、 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将被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予以关闭,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有油烟的餐饮污染项目却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 将被责令限期改正, 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工商部门将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前已开办的餐饮服务业经营项目, 若达不到排放标准且造成严重扰民的, 环保部门责令其采取*生产、 停产整治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 关闭。青岛市市北环保分局工作人员说, 过去利用住宅开办餐饮业存在无法可依等法律困境, 出台餐饮服务业相关管理办法将便于环保部门在审批、 执法等环节有法可依。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住宅楼新建有油烟的饭店 最高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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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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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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