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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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9.9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
       2  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注释】  民用建筑中在某一防火分区内可能设置有多种防火设备,如: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等,除本规范13.9.6 条规定的设备外,其余所有消防用电设备,可按防火分区统一供电。在各分区内如有大量的防火卷帘,可按组供电。

  13.9.6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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