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采购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采购预算和计划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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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2:46

第七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采购预算。
前款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由省*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属于省级以下预算的,由设区的市*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同一*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一个*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品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等内容。
第九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报送采购计划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在省*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媒体上公示。
第十条 *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订*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
*采购预算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十一条 *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未编报*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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