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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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9:05
第十六条 客户应按照其与发起行的协议规定,发起电子支付指令。
第十七条 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第十八条 发起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发起行应确保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
发起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条 发起行、接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传递的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二十一条 发起行、接收行之间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支付指令需转换为纸质支付凭证的,其纸质支付凭证必须记载以下事项(具体格式由银行确定):
(一)付款人开户行名称和签章;
(二)付款人名称、账号;
(三)接收行名称;
(四)收款人名称、账号;
(五)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六)发起日期和交易序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