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纠纷的诉讼管辖向哪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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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纠纷的诉讼管辖向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法律分析
票据纠纷案件可以分为票据权利纠纷和非票据权利纠纷案件两大类,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两类不同的票据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则;对于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则应当进行辨析,从而准确确立诉讼主体和管辖*。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应定性为票据权利纠纷,依法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诉争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已经灭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票据的赔偿责任的,是普通的民事债权纠纷,应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诉争票据已由被告申请承兑且取得票面金额,诉争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已经灭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票据的赔偿责任的,既不是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也不是票据追索权纠纷,而是普通的民事债权纠纷,应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起
诉。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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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的诉讼管辖,应当向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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