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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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2:20
某单位更换了领导人,做了很大的人事变动。人事变动期间正逢该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纳。因为人事变动,单位暂无负责社会保险申报办理业务的负责人员。人事变动完成之后,单位新任社保负责人发现单位已经延迟缴纳社保费,被责令加收了滞纳金。新上任怎么能立马给单位加一笔大支出?该负责人便把这滞纳金平均分配给了单位的职工,从他们的工资里扣除。发工资后,细心的职工便发现了其中的猫腻,吵到了单位董事会,要求单位补发被扣的负担滞纳金部分的工资。那么究竟单位因故延迟缴纳社保费,可不可以要求自己的员工负担滞纳金?
值得肯定的是,该单位职工的维权意识真的是非常高。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该单位因人事变动而致使单位延迟缴纳社保费,是不能要求自己的员工负担滞纳金的。该单位应该将从员工工资里扣除的滞纳金部分的钱款,如数归还给单位每一个职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勇于担当不仅是对人的道德要求,也是对人的法律要求。法律规定何人履行义务就是何人承担责任。该履行义务未完成或瑕疵完成,该主体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转嫁于别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