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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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1:07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我国的立法机关是指全国*及其常委会,这是我国唯一的立法机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1:07

立法机关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广义的“法”而言,立法机关的范围也相应扩大。如*可以制定行*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订自治法规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1:07

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广义的“法”而言,立法机关的范围也相应扩大。如*可以制定行*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订自治法规等。
立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即有权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机关。在古代,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大多数实行君主*制度,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最高权力都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没有的立法机关,即使有修订、编纂法律的机关也是从属于君主的。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通常规定议会或国会为国家的立法机关。如美国*规定,本*授予的一切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所组成的合众国国会。日本国*则规定,国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的唯一立法机关。但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权常受内阁或总统的干预,难以发挥的运行机制。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立法活动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1954年中国行宪以来所通过并实行的历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中国的立法机关。
性质编辑
现代立法机关是代议*的产物,其性质的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它的代议性,即由人民选举代表或议员,组成立法机关,以统一制定法律和监督行政。立法机关的性质的特征是代议性,但它具体地、直接地代表谁,以及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应当如何理解,各国学者在理论上是颇有争议的。
委托说
最高人民*检察长向立法机关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长向立法机关报告工作
立法机关委托说认为,立法机关的各个组成分子,各为其本选举区选民的受托人,议员被选派到立法机关之后,无言论、表决的自由,他们的言行应受本选区选民的支配。委托说是近代民主立法机关创建所依凭的最早的理论学说,发端于近代等级会议的代议制度。等级会议作为阶级、阶层或社区的代表机构并不代表国民,法国等级会议的代表、英国大会议的代表(后来是国会代表)、西班牙和葡萄牙立法会议的代表,均代表某一阶级、阶层、团体或社区,代表与被代表之间存在着被委托与委托的责任关系,代表在立法机关的权限由被代表者预作委托,代表的发言及表决受这种委托关系的约束和*。因此,委托说通常包含两层意义:其一,承认立法机关组成分子与选民之间,存在着民法上的委托关系;其二,承认此种委托关系只存在于各组成分子与其本选区选民之间,而不存在于立法机关与全国选民之间,或各组成分子与全国选民之间。
立法机关的组成分子只是本选区选民的受托人,他们之间的关系仅为民法上的委托关系,这种观点具有不容忽视的片面性。因为立法机关组成分子的行动如果完全以选区选民的意旨为转移,那么,由于选民之间利益的差别,以及选民与国家之间利益的不同,就将使立法机关组成分子变成一盘各行其是的散沙,立法机关也将因之而支离破碎。这种学说在实践上亦缺乏生命力。17年时,立法机关委托说在法国被抛弃。法国1791年*明文规定,议员是全体国民的代表,国民不得对代表给予任何委托。法国*规定的这一旨趣,后来被移植到许多国家的*中,成为现代代议制度的一大特征。
代表说
立法机关代表说认为,立法机关整体是全国人民的受托人,这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委托关系,即“代表式的委托”。代表说主要包括两层意义:
第一:承认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而不是属于某个个人,所以,一个选举区的选民,只是全国人民的一部分,不能构成主权的主体,因而不能认为是主权者或委托人,而立法机关的组成分子也不能受托于本选举区的选民;
第二:承认立法机关整体所表示的意志,与人民全体表示的意志相当,因而有拘束全体人民的效力,因此,立法机关整体与全体人民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即代表式的委托关系。也就是说,可以认为立法机关曾受全体人民的委托,对于任何选举区或任何选民都不具有具体的义务或责任,因为立法机关的各个组成分子,是全国人民的代表,而非本选区选民的代表,立法机关选举虽然分为若干选举区,但其目的是为了选举的方便,而非表示立法机关组成分子只代表该选区的选民。
在立法实践上,一些国家规定或认可了立法机关代表说的观点。日本现行*第43条规定,“两议院以代表全体国民之当选议员组织之”。联邦德国*第38条规定,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选民的委托和指示的约束,只凭他们自己的良心行事”。法国1958年*规定,“选民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均属无效。”然而,在量化的操作层面上,一个立法者(代表)究竟代表多少人数最符合民主宪政的原则,最能够体现民主制度下立法权的作用,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的问题。因为“一个立法者所‘代表’的人数越多,一个立法者欲代表他们打理的事情越多,‘代议’一词就越没有意义,越不容易真实地反映人们的真实意愿,而更多地反映着议员自己的意愿。”
国家机关说
国家机关说主张,选民团体与立法机关都是国家的一种机关,各有其职能,前者的职能在于选举,后者的职能在于法定范围内行使其议决之权;在法律上,两者之间不具有委托关系,它们的职权,都来自于*。在立法实践上,真正实行国家机关说的国家尚不多见,其主要代表国为意大利。意大利*第67条规定,“议会的每个议员均代表国家,并在履行其职务时不受强制性命令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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