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做鉴定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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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9:27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做鉴定,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范围:

(一)驻地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省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再次鉴定申请;

(四)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各市、县、自治县、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范围:

(一)各市、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第八条规定范围之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第八条规定范围之外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省农垦总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系统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参考资料链接:百度百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参考资料链接:人民网--劳动能力鉴定结果须在60日内给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9:27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做鉴定,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扩展资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职工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征求意见稿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这有望杜绝鉴定结果迟迟等不到的情况发生。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参考资料:人民网-劳动能力鉴定结果须在60日内给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9:28

  职工非工伤,在您公司工作8年,医疗期为6个月,医疗期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问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9:28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能在二十五条规定期限内作出鉴定结论,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追问我上面有说明,此员工是非工伤,只是自已患病,

追答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病种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   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   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   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9:29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性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省略
对方不能证明仍有工作能力,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上是依据,但是应当给予劳动者适当的经济补偿。
希望对你有帮助,手打不容易,希望采纳追问有用的,
对方不能证明仍有工作能力,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对方提供的住院治疗时的出院证明,是否可做劳动能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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