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实际借款人,人又去世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2:27

我来回答

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20:37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但是从保证义务和保证责任的法理含义来分析, 如果保证人死亡于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前, 这时虽有保证义务, 但保证责任并没有产生, 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保证人的遗产不必用于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死亡于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后, 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已经产生, 保证人的遗产应当用于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 则当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时, 保证责任产生, 此时保证人的遗产应当用于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
2011年3月,武某与县农行签订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方某为武某借款向县农行出具担保书。还款期限届满之时,债务人武某身负多方债务,为逃避还款而下落不明。2013年4月,担保人方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县农行将债务人武某与担保人方某的继承人刘某(方某之妻)为被告诉至*,要求武某偿还贷款本息,并由刘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
*在审理本案时,就继承人刘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担保人之继承人刘某不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有二:(一)保证是信用担保,具很强的人身性。现刘某死亡,其保证之债完全履行不能,不应由继承人承担保证责任。(二)对于继承人是否需为被继承人的担保之债担责,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人之继承人刘某不承担保证责任。刘某的丈夫方某生前向县农行出具担保书,为武某借款担保,双方之间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在该保证合同关系中,保证人方某以自身信用作担保,其实质是以自己不特定财产为被债务人武某的债务提供担保,如主债务人不能依主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之继承人刘某将在继承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担保人方某应承担担保之债。债权人县农行与武某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方某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均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债务人武某下落不明,债权人向保证人方某催讨借款系正当维权行为,担保人方某应负清偿之责已无疑议。
二、金钱给付之债并不具人身专属性。保证之债在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只要主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担保人就必须负责偿还。该债务本身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虽然担保人方某在在保证期间因交通事故死亡,但方某的保证之债不能因其死亡而消灭。
三、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该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刘某作为方某的继承人,已经继承了刘某的遗产,理应在继承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20:37

这种情况应当首先要求名义上的借款人还款,另外,可依法要求担保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20:38

借款人死亡了,可以由借款人的遗产来还贷,若没有遗产,那只能由你来还贷款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20:38

有借款人的财产继承者,继续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