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的危害有哪些,如何防范金融犯罪?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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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5 05:09

金融犯罪,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诸如洗钱、金融诈骗等均是我们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类型。 从中国过去五年审判金融犯罪实践看,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金融犯罪案件总体数量下降,但绝对数量大,发案率较高。2006年,全国各级*审判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案件1607件,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是1633件。第二,犯罪总额很大。金融诈骗犯罪,包括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贷款诈骗、集资诈骗等案件,犯罪总额都很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去年全国*判处金融犯罪案件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达43。52%。第三,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往往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像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这些案件往往涉及的被害人都是上万的,而且被害*部分都是下岗工人、普通老百姓,对老百姓的生活、生产造成很大的危害。(一)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我国目前的金融*的改革尚处于“瓶颈阶段”,许多金融犯罪的滋生与金融*的不完善直接有关。因此,要遏制和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就必须不断加快改革的步伐,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强化*银行的宏观*,使*银行真正起到对全国的各专业银行进行领导和指导作用;(2)加快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进程,消除转轨时间过长而衍生的种种弊端;(3)完善市场利率机制,在银行利率方面充分利用价值规律来调节。与此同时,应加大对金融秩序混乱的整治力度,为此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禁止乱集资,对社会闲散资金的管理应纳入法律化管理的渠道,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某些人利用集资进行诈骗活动;(2)规范同业拆借市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和法律、法规行事,对非法拆借行为触犯罪刑律的,要严惩不贷;(3)严肃结算纪律,彻底消除多头户现象和跨行贷款现象,加强对银行现金的有效管理,严防资金的“体外循环”。(二)强化金融管理,堵塞各种漏洞我国当前各种金融犯罪的滋生与金融管理疏漏和有章不循有密切的关系。为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督与管理工作。从金融系统内部来看,应加强支票、印鉴的管理,信贷管理,假币甄别的行业管理和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各种管理环节上存在的漏洞进行犯罪活动。从金融系统外部来看,应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管理制度,把好申请执照关、年检关和考查关,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种证照为掩护从事非法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印章篆刻行业的日常管理,坚决取缔非法从事印章篆刻的黑店,防止社会上不法之徒利用各种虚假印章进行伪造活动,从而杜绝各种伪造型犯罪滋生的渠道。(三)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业务素质要切实提高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增强他们抵御和防范金融犯罪的能力,必须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从思想*教育的角度来考察,当前在金融工作人员中应加强思想与宗旨教育,帮助他们正确地认识人生的价值,从而自觉地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地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此外,结合行业纪律和普法教育,还应加强法制与职业道德、制度和纪律等方面的教育,从而更好地规范他们的行为,保证国家金融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防止金融犯罪的发生。同时,还应当抓好对他们的业务技能培训,通过不断地学习新的业务知识,得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从而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增加识骗防骗的能力,杜绝某些犯罪分子利用从业人员素质差而大肆实施金融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四)完善金融立法,增强执法力度健全法制、严格执行是抗制金融犯罪最有效的方法。鉴于我国以往在金融立法与司法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防范金融犯罪的发生,当务之急应当健全金融立法,使金融业务活动在各个不同层次均能做到有法可依。在这里,主要应着手搞好以下四个方面的立法工作:(1)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金融立法的步伐,凡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尚未纳入法制轨道的金融活动,均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诸如金融法、金融监督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信托法、结算法等尚付厥如,应赶紧制定出台。(2)完善和健全金融管理*的立法,强化*银行的宏观*。在这一方面,主要应根据银行法的规定和金融改革方向,制定一些与银行法相配套的管理法规,从而加强*银行对各专业银行的非银行金融部门的依法管理。(3)完善各项金融业务管理的立法。这一方面主要是指应把储蓄业务管理、借贷业务管理、结算业务管理、现金管理纳入立法的视野,使其管理法律化。(4)完善和补充金融岗位责任和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通过这一方面的立法,强化金融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从而做到奖惩有据,赏罚分明。在做好金融立法工作的同时,为了消除金融犯罪分子侥幸、冒险的心理,还应当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惩治力度。司法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时,应主动出击,发现疑点要及时查清,发现一起就应查处一起,不留后患。对于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从重从快判处,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案件,也不能等闲视之,不问不判。另外,对某些金融机构有案不报、有案不查、以罚代刑、自行消化的行为也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惟有如此,方能将金融犯罪控制在最低限度,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廓清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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