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住酒店丢失重大财务、酒店方有责任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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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1 03:04

客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丢失的责任归属客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有些就是贵重物品,如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等。
此类物品丢失的责任归属要分析具体情况。
贵重物品是在酒店客房内丢失的,而且客房房门或窗子有被撬过的痕迹 此种情况下客人贵重物品的丢失,酒店应负有主要责任。
因为既然客人入住了酒店,办理了入住登记手续,酒店和客人之间就形成了住宿合同关系,酒店就应该为客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住宿环境。
根据《民法》、《消费者权益保》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酒店有义务提醒客人注意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物品的毁坏或灭失,客人有权要求赔偿。在确系酒店责任引发客人贵重物品失窃时,酒店应该负有全部责任。至于赔偿多少,则要看客人能否证明自己携带物品的价值;而客人在入住酒店前不可能对自己所携带物品的价值事先进行证明,而且也无法证明。 目前酒店往往规定: “贵重物品需要寄存,否则概不负责” 。这种形式的合同中有属于格式条款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酒店一方往往在合同中规,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客人的条款,最典型的是免责条款,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以下特殊规范:(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该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此外, 《消费者权益保》第24条对“声明”作了专门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据此,在客人人住酒店时,酒店方有义务提醒客人贵重物品保管的有关注意事项以及酒店的免责条款。如果酒店尽到了告知义务,客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丢失时,酒店可以减轻责任;但由于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不便寄存,酒店即使作了声明也不能免除责任。然而,如果酒店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则酒店需要承担的责任更多。此种情况下,酒店和客人双方应该本着真诚友善、积极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贵重物品是在酒店客房内丢失的,但没有发现客房房门或窗子有被撬过的痕迹发生此种情况如属于酒店管理的失误,例如服务人员在没有识别客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为客人打开房门、或在服务人员打扫房问时有不法分子趁机混入、或内部人员作案等,酒店应对客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属于客人原因,例如客人未关房门外出、钥匙交给他人等,则酒店不负有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原因所致,应该共同承担责任。情况比较复杂严重的,酒店则有义务协助门取证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来确定酒店是否进行赔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1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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