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旧物资利用企业税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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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1 14:18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下:

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95%的企业都属于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5%;

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10%;

3、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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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1 14:18

1.废旧物资回收在我国属于特种经营行业,需要申请特种经营许可证
2.但实际上我国大部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均为黑户,即无照经营,造成无票
3.关于废旧物资的抵扣
关于开展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抵扣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本市在具体操作上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只有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时,才能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向生产企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并在其下方正*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其他*一律不得加盖(沪国税流〔2004〕17号文)。前阶段,我们发现本市仍有个别商贸企业在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为了摸清出现问题的原因,规范**的执行,打击相关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市局决定结合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沪国税稽〔2007〕4号文),利用现有的征管信息,对上述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是2006年*纳税申报表(表二)第7行次“废旧物资普通*”数据大于0,是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为了便于检查工作的开展,市局在征收系统中,按三种不同口径抽取了购入废旧物资抵扣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名单,通过FTP网络下发。
二、检查期限根据《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国税稽〔2007〕4号)的规定,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的废旧物资抵扣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步骤、内容和处理本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依据财税〔2001〕78号等文件的规定,具体分为四步:第一步 纳税人自查自纠,有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商贸企业对照财税[2001]78号和沪国税流〔2004〕1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应在纳税申报当期进行纠正,并向各征收分局报告。第二步 各征收分局对照下发名单,审核*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年检、*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四个环节的日常管理情况。重点是:1.*一般纳税人认定(1)是否及时认定,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进行核实;(2)征收系统是否及时输入“商业企业”状态标志。2.*一般纳税人年检(1)是否按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年检,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划分是否正确;(2)征收系统是否及时变更状态标志。3.*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1)列入名单的企业*纳税申报时是否填报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清单上实际抵扣的税额与下发数是否一致;(2)日常*一般纳税人申报工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综合申报代替正常申报行为。4.“一窗式”比对 *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异常的处理方式是否规范。第三步 开展检查工作。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对列入检查范围,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查结果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并填报《抵扣废旧物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审核表》(附件1)。重点是:1.是否有利废的生产场地、设备和生产人员,与利废生产是否匹配?2.相关合同内部是否相符、*是否齐全,资金流向是否正确?第四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不得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检查中发现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虚开抵扣凭证或者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要按规定立案上报或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2.对实际从事利废生产,由于该部分收入比例较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的,就本企业直接利废生产部分,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应严格区分废旧物资贸易部分和生产部分,对划分不清的,废旧物资进项一律不予抵扣。3.对采用委托加工等非本企业直接利废生产的商业企业,应按现行规定进行认定,认定为商业企业的,不得计算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
四、时间安排和要求1.本次检查工作由市局统一部署,各征收分局具体负责落实工作,2007年4月中旬,市局召开专题会议统一布置,并下发名单。4月20至30日,纳税人自查自纠。5月8日起,各征收分局开始检查,5月底以前完成整个检查工作,并将总结和整改意见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和稽查处。2.各征收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质量与效率。应及时总结,针对管理薄弱环节,积极制定措施,加以改进。3.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市局将利用新征管系统平台,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年检、纳税申报和“一窗式”比对四个管理环节,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抵扣日常管理的监督。各征收分局应做好以下工作:(1)*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检环节。各征收分局应对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货物的企业,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或每年年检前先进行实地核实,然后根据核实情况,在*一般纳税人状态中进行“商业企业(不可抵扣废旧物资)”标识。核实内容包括:生产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生产品种、废旧物资名称、进货渠道和货款支付方式、单耗、资金流量等等。(2)*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环节。按新增标识封闭申报表相应废旧物资的抵扣行次。(3)有“商业企业(不可抵扣废旧物资)”标识企业必须规范申报,“一窗式”比对异常的,异常处理后还必须按*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不予以综合申报。
各省具体情况不一样,要具体对待,肯定是能抵扣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1 14:18

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可以抵扣税款的.
1.废旧物资回收在我国属于特种经营行业,需要申请特种经营许可证
2.但实际上我国大部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均为黑户,即无照经营,造成无票
3.关于废旧物资的抵扣
关于开展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抵扣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本市在具体操作上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只有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时,才能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向生产企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并在其下方正*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其他*一律不得加盖(沪国税流〔2004〕17号文)。前阶段,我们发现本市仍有个别商贸企业在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为了摸清出现问题的原因,规范**的执行,打击相关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市局决定结合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沪国税稽〔2007〕4号文),利用现有的征管信息,对上述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是2006年*纳税申报表(表二)第7行次“废旧物资普通*”数据大于0,是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为了便于检查工作的开展,市局在征收系统中,按三种不同口径抽取了购入废旧物资抵扣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名单,通过FTP网络下发。
二、检查期限根据《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国税稽〔2007〕4号)的规定,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的废旧物资抵扣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步骤、内容和处理本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依据财税〔2001〕78号等文件的规定,具体分为四步:第一步 纳税人自查自纠,有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商贸企业对照财税[2001]78号和沪国税流〔2004〕1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应在纳税申报当期进行纠正,并向各征收分局报告。第二步 各征收分局对照下发名单,审核*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年检、*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四个环节的日常管理情况。重点是:1.*一般纳税人认定(1)是否及时认定,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进行核实;(2)征收系统是否及时输入“商业企业”状态标志。2.*一般纳税人年检(1)是否按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年检,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划分是否正确;(2)征收系统是否及时变更状态标志。3.*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1)列入名单的企业*纳税申报时是否填报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清单上实际抵扣的税额与下发数是否一致;(2)日常*一般纳税人申报工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综合申报代替正常申报行为。4.“一窗式”比对 *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异常的处理方式是否规范。第三步 开展检查工作。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对列入检查范围,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查结果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并填报《抵扣废旧物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审核表》(附件1)。重点是:1.是否有利废的生产场地、设备和生产人员,与利废生产是否匹配?2.相关合同内部是否相符、*是否齐全,资金流向是否正确?第四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不得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检查中发现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虚开抵扣凭证或者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要按规定立案上报或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2.对实际从事利废生产,由于该部分收入比例较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的,就本企业直接利废生产部分,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应严格区分废旧物资贸易部分和生产部分,对划分不清的,废旧物资进项一律不予抵扣。3.对采用委托加工等非本企业直接利废生产的商业企业,应按现行规定进行认定,认定为商业企业的,不得计算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
四、时间安排和要求1.本次检查工作由市局统一部署,各征收分局具体负责落实工作,2007年4月中旬,市局召开专题会议统一布置,并下发名单。4月20至30日,纳税人自查自纠。5月8日起,各征收分局开始检查,5月底以前完成整个检查工作,并将总结和整改意见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和稽查处。2.各征收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质量与效率。应及时总结,针对管理薄弱环节,积极制定措施,加以改进。3.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市局将利用新征管系统平台,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年检、纳税申报和“一窗式”比对四个管理环节,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抵扣日常管理的监督。各征收分局应做好以下工作:(1)*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检环节。各征收分局应对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货物的企业,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或每年年检前先进行实地核实,然后根据核实情况,在*一般纳税人状态中进行“商业企业(不可抵扣废旧物资)”标识。核实内容包括:生产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生产品种、废旧物资名称、进货渠道和货款支付方式、单耗、资金流量等等。(2)*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环节。按新增标识封闭申报表相应废旧物资的抵扣行次。(3)有“商业企业(不可抵扣废旧物资)”标识企业必须规范申报,“一窗式”比对异常的,异常处理后还必须按*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不予以综合申报。
各省具体情况不一样,要具体对待,肯定是能抵扣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1 14:19

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可以抵扣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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