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02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0:08
纯居民楼不可以,商住两用的可以。
国家环保部在2010年出台的《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居民住宅楼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0:10
居民楼下不可以,商住楼可以开但要以环境保护标准去开。相距9米,岀烟口20米。最关健是不扰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0:04
不能开,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具体规定其他回答(1)
达标的标准是指的居民楼以外的饭店,是环保局给混淆了,居民楼下有法规和条例就不能开饭店的,你直接起诉,你可以起诉饭店 也可以起诉环保局(走行政诉讼,因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是环保部门发布的,第81条就有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还有几条法规条例你可以用到
环境保护标准》HJ 554-2010
第423条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小于9m
第622条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
第623条
饮食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标 准编号:JGJ -19
第334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0:04
纯居民楼不可以,商住两用的可以。
国家环保部在2010年出台的《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居民住宅楼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0:02
不能开,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具体规定其他回答(1)
达标的标准是指的居民楼以外的饭店,是环保局给混淆了,居民楼下有法规和条例就不能开饭店的,你直接起诉,你可以起诉饭店 也可以起诉环保局(走行政诉讼,因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是环保部门发布的,第81条就有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还有几条法规条例你可以用到
环境保护标准》HJ 554-2010
第423条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小于9m
第622条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
第623条
饮食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标 准编号:JGJ -19
第334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0:04
居民楼下不可以,商住楼可以开但要以环境保护标准去开。相距9米,岀烟口20米。最关健是不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