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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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8 10:22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还规定:
1.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8 10:22
指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可转入以后年度继续扣除。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