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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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10-03 22:42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盘点实物,核对账目,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实有数 额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提高会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账 实相符。同时,还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以及各种结算 款项的执行情况,以便对积压或损毁的物资和逾期未收到的款项,及时采 取措施,进行清理和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
好二三四 时间:2022-10-04 05:22
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核对,查明财产物资、 货币资金和结算款项的实有数额,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 否一致,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专门方法。为了反映和监督各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的盘盈、盘 亏和毁损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为分别反映和监 督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盈亏情况,应开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 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 二级明细分类科目进行核算。企业进行财产清查时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下设两个名细账户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各项财产的存在形 态不同,具体清查方法也各异。目前运用的主要方法有 实地盘点法、核 对法和查询法。实地盘点法指对各项实物通过逐一清点,或用计量器具确定其实存数 量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范围较广泛,大部分财产物资都采用这种方法, 如存货、现金等。
核对法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书面资料相互对照,以验证其内容是否 一致的方法。银行存款的清查即可用此法。查询法指通过调查征询的方式,取得必要资料,以查明其实际情况的 方法。具体又有面询法和函询法两种。
各项待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盈净值,在批准前计人该科目的贷方,批准 后结转已批准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盈数登记在该科目的借方,该科目的贷方 余额表示尚待批准处理的财产物资的盘盈数;各项待处理财产物资的盘亏 及毁损净值,在批准前计人该科目的借方,批准后结转已批准处理财产物 资的盘亏及毁损数并登记在该科目的贷方,该科目的借方余额表示尚待批 准处理的财产物资的盘亏及毁损。
好二三四 时间:2022-10-04 05:22
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核对,查明财产物资、 货币资金和结算款项的实有数额,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 否一致,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专门方法。为了反映和监督各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的盘盈、盘 亏和毁损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为分别反映和监 督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盈亏情况,应开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 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 二级明细分类科目进行核算。企业进行财产清查时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下设两个名细账户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各项财产的存在形 态不同,具体清查方法也各异。目前运用的主要方法有 实地盘点法、核 对法和查询法。实地盘点法指对各项实物通过逐一清点,或用计量器具确定其实存数 量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范围较广泛,大部分财产物资都采用这种方法, 如存货、现金等。
核对法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书面资料相互对照,以验证其内容是否 一致的方法。银行存款的清查即可用此法。查询法指通过调查征询的方式,取得必要资料,以查明其实际情况的 方法。具体又有面询法和函询法两种。
各项待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盈净值,在批准前计人该科目的贷方,批准 后结转已批准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盈数登记在该科目的借方,该科目的贷方 余额表示尚待批准处理的财产物资的盘盈数;各项待处理财产物资的盘亏 及毁损净值,在批准前计人该科目的借方,批准后结转已批准处理财产物 资的盘亏及毁损数并登记在该科目的贷方,该科目的借方余额表示尚待批 准处理的财产物资的盘亏及毁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14:41
法律分析:财产清查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对本单位各项财产物资、现金的实际盘点,以及对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核对,查明某一时点的实际结存数与账面余额数是否相符,即账实是否相符。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和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划分,可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财产物资实物清查的方法通常有两种,即实际盘点法和技术测算盘点法。对委托外单位加工、保管的财产物资,租出的包装物、固定资产等,可以按照有关账簿的账面结存数,通过信函等方式与对方进行核查,确定账实是否相符。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各种应收、预收、预付款项。往来款项的清查,采用与对方单位或个人通过对账单核对账簿记录的方法进行。
法律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