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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继婚的现象即使在今天东北地区也仍然存在,并非仅在入关之前才有。
收继婚大至可分为 3种形式:
1 父亲续娶年轻的继母但没有生子女,那么当老父去世之后,单身守寡的年轻继母可以改嫁其亡夫与前妻所生的年长儿子。但是如果年轻继母与死去的老父生养有幼子幼女,那前妻所生的年长儿子是不可以收娶的。
2兄长如果早年亡故,那么守寡的嫂子可以改嫁未婚的小叔子,即使嫂子带有亡夫的儿女也可改嫁,小叔子必须像亲生父亲一样照养亡兄留下的侄子或侄女。而且这种收继不仅限亲兄弟之间,近支堂兄弟之间也可以收继。
3如果妻子早年亡故,而娘家人丁凋零生活条件不好,那么失去妻子的丈夫可以继娶亡妻娘家尚未出嫁或已经守寡未再嫁的小姨子。
以上3种收继婚是比较常见的,但收继的前提都必须由当事人同意。
收继婚能够长期存在,其原因除了东北地区很少受到关内儒家伦理观念的制约之外,当事人的家庭经济条件起到关键作用。在东民间,妇女的社会地位要高于关内儒家文化地区,丈夫死后孀妻有绝对财产继承权,因此寡妇改嫁对于亡夫的本家子女兄弟而言属于财产流失,自然是不愿让继母或寡嫂离去的。反之对孀妻而言守寡生活太过艰辛,继承亡夫的遗产毕竟需要男性来维护才有保障,改嫁外姓人前途未卜,不如就近改嫁前夫与前夫人的长子,或改嫁小叔子,这样即知根知底又容易发展新感情。姐夫收继小姨子也是这样,姐妹早亡,其带出的嫁妆自然由姐夫或妹夫继承,对于娘家是经济损失,如果留有子女因失去母亲无人照顾娘家人也很操心,所以由姨妈填补这个位置双方家庭都会接纳,且姨妈续嫁姐夫或妹夫娘家可以少出嫁妆,婆家也可少出聘礼,双方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