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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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15:09
剥夺*权利的刑罚的执行分为以下情况:
1、剥夺*权利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权利的,剥夺*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剥夺*权利的刑期计算
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3、剥夺*权利的执行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对被判处剥夺*权利的罪犯,由*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