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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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20:18
下为节选臧晓晓 付丽娜论文《青少年犯罪心理动因分析及其预防》节选。
虽然所问不是“青少年犯罪问题”,但从社会、家庭、心理层面来说,有很好借鉴意义。
3 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
3.1 性机能早熟
由于地球气候的变化,温度的升高,加上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家庭的生活水平普遍明显提高,饮食结构得到了相应改善。特别是酸性营养的摄入,使得今天青少年生理成熟较之父辈提前了两年左右。同时,由于生活条件的改善,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他们又相应地得到了更多的来自父辈的关爱甚至是溺爱,因此,使得青少年的心理成熟期反而相应推迟。这种身心成熟的时间差距的拉大,势必给当今青少年带来性意识上的困惑,以及不受性道德制约的性攻击行为的增加。
3.2 来自社会的负面影响
3.2.1 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建立的过程中,因而存在着不完善不健全之处。正是由于这些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市场经济其本身不可避免的负效应,造成了很多的空隙和漏洞,使犯罪(包括青少年犯罪)的条件与可乘之机增多。例如市场经济的竞争性, 必然会造成一些企业亏损或破产,致使一些人下岗,失业,从而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当许多工人在品尝下岗,失业的痛苦的同时,青少年们也正忍受着待业的煎熬。当青少年人的热情、意志在茫然的等待中被消磨时,"成人感"受挫易使他们产生悲观失望、自卑等不健康心理,同时感到被社会抛弃,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
3.2.2 思想观念的变化及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人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发生裂变,对原有的以集体为本位的道德观、价值观产生怀疑和动摇,形成了以个人为本位的道德观、价值观和"金钱万能"、"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拜金主义思想。由此产生了诸如吸毒、、贪污等社会丑恶现象,其滋生蔓延所形成的社会不良风气很容易污染青少年脆弱的心理,使一些青少年放弃原有的崇高理想和信念,而变的精神颓废,唯利是图,甚至为实现自己所谓的"人生价值"而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以非法手段捞取钱财。可见,当今社会一些青少年在价值观上的偏离,确实刺激着他们的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发展。
3.2.3 大众传播方面的问题
大众传播事业是当今世界最发达并仍处于迅猛发展之中的事业之一,它与人们现代的生活方式联系愈来愈加地密切,充当了人们的向导,尤其是对涉世不深,社会经验不足的青少年来说,它更是扮演了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法制还不甚健全,加之一些管理、宣传部门存在着思想性不强等原因在这些不利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使得一些迎合不健康口味、格调不高、趣味低下内容荒诞的作品乘机而入,对不少青少年已有的消极心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助长了某些青少年的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刺激其犯罪心理的产生、发展。
3.3 网络的影响
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世界以其缤纷的色彩呈现在了人们的面前。网络作为一种"立体媒体",因其极大的信息量及快捷方便的操作,已逐步从大中城市走向乡镇,从乡镇走向农村走入普通家庭,走到我们身边。 上网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时尚。在庞大的网民群体中, 青少年占有很大的比例,而且逐年呈直线上升趋势。网络极大地丰富了青少年的精神生活,同时形形色色的思潮、观念,甚至是色情,暴力也充斥其间,青少年置身与这样一个毫不设防的虚拟世界中,不免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上网"冲浪",网络游戏常常使青少年沉迷其中,不能自拔,影响工作、生活,荒废学业;网上色情、暴力使青少年耳濡目染,在模仿、冲动下导致性犯罪及其他犯罪;而监控不力的网络平台又直接成为某些具有不良心理品质青少年的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成为网络犯罪行为人。
3.3.1 冒险挑战心理和寻求刺激的心理
青少年具有敢于冒险和创新、崇尚个人自主权利价值和尊严等心理特征,在社会约束逐渐弱化的社会环境中,他们以谋求自我发展作为行动的指导。但青少年往往把握不好自我发展的"度",为了张扬个性,他们热衷于当今时代最热门的领域发出挑战,醉心于别人认为不可能做成的事情,敢于挑战网络上的任何禁区,他们把入侵网络系统和破坏网络当成一种智力游戏,而且是游戏的最高境界,借此来表现自我,炫耀自我。1988年11月2日,美国少年莫斯里为展示自己的"蠕虫"病毒而在网络上试验,导致6000多台计算机(其中包括美国国家航空和航天局、一些军事基地和主要大学的计算机)同时感染上病毒而被迫停机,造成因特网不能正常运行。[6]
还有一部分青少年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主要是由于他们精神空虚,无所事事,把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看作是一件富有刺激性和挑战性的事情,从中满足自己寻求刺激的心理需要。例如:1998年4月25日下午,我国四川的一个硕士生赵某神不知鬼不觉地在中国公众媒介通信网贵州市信息港站点登陆,用一幅淫秽的图片取代了"贵州省情"网页页面上原有的背景图片,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7]
3.3.2 自我实现的需要
现实生活中,人人都存在着一定的需要。而在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看来,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人类最高层次的需要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即人们希望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一定的岗位上做出成绩,以求得到社会、他人的肯定和认同。
青少年随着生理上的迅速发育成熟,产生了强烈的自我实现的需要。而由于年龄、生活阅历、知识水平及其他条件的,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实现的需要常常不能得到满足。而互连网的一大特点就是平等,在网上,不管是谁,大家都以符号的形式出现。这里没有天然的权威,没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特权人物,大家都在同一起跑线上。网络的平等性为青少年创造出自我实现的新空间。网络技术的另一特征是专业化程度高,现实生活中被看作受教育对象的青年人,在网络世界有着自己开辟的精彩世界,在这里他们有着更多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这种技术特征易造成青少年单一的技术崇拜。有的青少年苦心钻研计算机技术,为的是引起别人的注意,得到别人的承认,他们甚至通过在网络上制作、传播网络病毒,入侵他人计算机等违法犯罪手段来挑战权威,挑战自我,使他人感受到自己的存在和重要,并以此作为向他人炫耀的资本,从而使起心理上得到被承认的满足。如:美国国防部曾多次遭黑客侵入,在联邦调查局、司法部、、航空航天署等很多有关部门会同国外警方的一次调查中,将一名年仅18岁的以色列年轻人抓获。据说这名18岁的年轻"黑客",曾数次进入美国国防部的电脑系统,但没有进行实质性破坏。犯罪嫌疑人称,他并不存在什么主观恶意,更没有险恶的犯罪动机,在他进入该系统时,还为系统弥补 了几个安全上的漏洞。他感觉这样做"很棒",甚至还觉得自己是高技术领域的"罗宾汉"。[8]
在我国,目前网络犯罪青少年基本是网络成瘾的青少年。这些青少年大多本来在校成绩差或沉迷网络后成绩变差。于是,他们感觉学习压力大,产生强烈的厌学情绪。加之家长、老师的批评,同学的瞧不起,他们便产生一种做人的失败感。为了摆脱"弱者"的地位,他们便在网络上充分施展自己的"才华",以此获得网络同行者的"尊重"。从而,心理上获得一种"强者"的满足感、愉悦感。
3.3.3 孤僻心理
现代传播学认为,电子媒介本身就具有一种麻醉功能,若青少年性情孤僻,心理不健康。则容易诱发其人性的"异化",从而导致网络失范行为和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一些青少年由于自小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在学校中受到同学们的嘲笑,在社会上又遭到歧视,导致他们对现实社会的悲观、失望,甚至怨恨。这些心理是他们将现实世界的情感移植到网络世界中,试图通过虚拟的网络世界来寻找安慰 。青少年渴望得到社会的重视、人们的关注,这本是正常的心理需求,可长期的压抑使他们的心理处于一种十分微妙的状态,为了在短时间内引起别人的关注,他们便在自己擅长的网络世界中"大显身手",充分地暴露其压抑在心底的需要和欲望,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做自己想做的事。美国少年莫尼克正是由于自小父母离异,又受到继母、父亲的虐待,同学们的歧视和嘲笑,便以"让大人们特别是有权有势的权贵知道我的厉害"为奋斗目标,制造了全球最大的网络破坏案件。[9]这些孤僻的青少年在网络上找到自己存在的"价值"的 同时,也在现实中迷失了自我。
3.3.4 青少年的年龄、心理、生理特点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青少年处在精力旺盛时期,学习能力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极强,好奇心和表现欲是青少年这一群体共有的特性。他们一方面对网络着迷,另一方面而又急于表现自己的能力,但由于其他条件的束缚不可能,因此其行为具有相当的盲目性和跟从性,对事物的辨别也缺乏完整性和正确性。在网络中,一旦他们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由于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很容易导致犯罪。
3.3.5 青少年网络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青少年涉世未深,对法律常识了解得非常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青少年利用网络攻击公众计算机信息系统,浑然不知后果严重已触犯法律。他们往往被法律追究,受到法律制裁时才"恍然大悟",但是已经悔之晚矣。
3.3.6 法律规章滞后,网络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网络发展十分迅速,迄今已拥有1960万网络用户。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就网络犯罪进行立法,网络法律运行规则一片空白,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无法可依的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于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发生。
3.3.7 忽视了青少年网络德育工作
青少年网络德育工作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共青团和其他群众组织根据传播学原理和思想宣传的理论,对上网青少年进行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社会发展所需的思想政治品德的实践活动。但是,目前各级各类学校、共青团等组织忽视了青少年网络德育工作,没有很好地引导广大青少年,致使网络犯罪数量增加。
3.3.8 不良网络环境的影响
因特网这条信息高速公路以"无主管、无国界、无"而著称,向所有人开放。网上信息良莠不齐,极易导致广大青少年误入歧途。一些道德败坏的人利用因特网的隐蔽性,大肆散布封建迷信、色情、暴力、反动言论等不健康信息,这些网上垃圾,严重影响了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网络环境的不良影响是造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又一诱因。
3.4 来自学校教育的不良因素
如果说,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那么学校则可以说是孩子健康成长的乐园。学校是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有目的地对孩子们进行文化知识、思想道德、健康情操等全面教育的场所,它在孩子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高尚道德、健康情操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教育尤其是中小学教育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使学校教育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3.4.1 学校教育内容的不平衡性
所谓不平衡性即存在畸轻畸重的现象。如中小学在德和智的教育方面普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众所周知,我们在评价一个人的时候往往把德排在第一位,可见,德在整个社会形态中何其重要。然而,这么简单明了的问题,却在我国中小学教育中出现了明显的偏差。学校忽略了德育教育,一味追求升学率,家长则步学校的后尘只关心孩子的考分成绩,却忽略了考分是怎么来的。于是为了博取老师、家长的欢心,有的孩子一心专攻课本知识,缺乏对相关知识的学习,有的孩子则从小产生了投机取巧、营私舞弊心理,只要老师、家长不发现,就用虚假成绩来蒙混老师和家长。多数所谓的"差等生"就是如此。这是当前中小学生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很值得人们关注。由于学校教育的平衡,对未成年人健康心理的形成产生了不良影响。这也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中在校生人数上升的原因之一。
3.4.2 教育方法和态度方面的局限
中小学教育由于受到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使得一些教师在个人能力和客观条件方面也受到局限,不能很好地针对学生的个性心理特点采取有的放矢、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特别是对差等生的教育,多采取轻描淡写、简单空洞的"说教式",不能深入其心灵进行疏导教育。在这样的教育模式下,有的孩子被开除学籍,有的逃学、辍学、注向社会,有的则是最终走向犯罪。
3.4.3 学校管理方面的不合理性
从普遍情况看,目前中小学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合理现象:一是严抓严管型。这类学校规章制度过分苛刻,但又赏罚不明,因而正气树不起来,歪风又刹不住,对学生产生了消极影响。二是管理松散型。这类学校校纪不严,学生不受约束,因而恶习盛行,抽烟、喝酒、打架、早恋以及拉帮结伙之风蔓延,造成学校秩序混乱,学风不正。这种现象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创造了机会和条件。
3.5 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之家庭因素
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其是否能够健康成长。家庭在青少年生活中扮演最重要的社会控制角色是各种犯罪社会学派的共识,正像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戈夫指出的,"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是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10]一个人的社会过程始于家庭,其早期生活经验深刻地影响着其一生的发展。每个人社会规范的接受、价值观念的形成、生活目标的确立、行为方式的养成、生活技能的掌握和社会角色的培养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良好的家庭环境,会孕育一个人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为其健康成长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相反,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其人格缺陷和行为偏差,这往往是造成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
3.5.1 残缺的家庭结构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以同年的离婚数和结婚数相比,20世纪70年代末仅为3:100左右,到2002年则达到15:100,一些大城市甚至高达25:100至30:100。[11]夫妻双方的离异使得原本完整的家庭结构残缺不全,婚外情、分居、配偶一方出走等问题还形成了"潜在"的残缺家庭。正如闹钟缺少齿轮而不能运转报时一样,家庭的残缺影响了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家庭正常发挥其功能,从而引发家庭失灵。生活在残缺家庭中的青少年,由于缺少一个完整的情感空间,感情片面发展,易出现性格扭曲或个性畸形的情况。为了寻求理想的情感空间,他们往往向外界寻求关爱。由于认知能力、辨别能力、自制能力不强,更易蒙受感情欺骗,被社会不良分子利用,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3.5.2 恶化的家庭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既指父母之间的关系,也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一个家庭中,如果父母婚姻不和谐,经常发生冲突,容易导致子女有越轨行为。因为不顺利的婚姻生活往往使父母无暇顾及子女的事务,这种控制力量的消失正是青少年越轨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它比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还要大。如果青少年在家中能和父母有良好的沟通,保持好的情感,他们会远离犯罪;如果被父母遗弃,或者置之不理,在家中得不到安全或情感上的满足和慰籍,就可能逃离家庭,在社会上寻求支持与认同。美国学者麦考德(J.McCord)在一次研究青少年的越轨行为时发现,在所有越轨青少年中,有11%的在家中得到关爱,20%被疏忽,19%被虐待,而被拒绝的则占50%。[12]可见,父母的关爱对子女是多么重要。我国一些学者也认为我国父母的偏袒、保护、溺爱更多的是在生活方面,亲子之间的情感交流沟通实际上很少,子女所体验到的理解和温暖情感低于常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特别容易受到外面不良因素影响。
3.5.3 不适当的管教方式
古人云:为人父母,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一语道破了父母爱护子女的方式。培养子女,不单是提供让孩子的身体健康成长的物质养料,更重要的是要为其提供成长过程的精神营养。教育子女应向子女传授社会知识,灌输道德观念,教孩子从小就懂得如何区分真善美与假恶丑,培养孩子的自我认识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指导儿童的行为。[13]有的父母一味地娇宠溺爱,使孩子视父母的辛劳和给他(她)的服务是天经地义的,从未去体会他人的艰辛和辛劳,养成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不良习性。这种人贪婪、自私、任性、脾气暴躁,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好象这个世界都要围着他(她)转,从来不肯为他人奉献一点爱心。
还有的父母对子女要求过严。这类父母对孩子充满爱心,且对孩子怀有较高的期望值,但同时又不知如何去引导,爱变得畸形,只重管束、过度施压,甚至常常棍棒相加,孩子内心压抑、苦闷,为逃避家长的施压,孩子学会说谎;为寻求心理上的慰藉,孩子会逃离家庭结交坏人。甚至还出现由于父母要求过高,把自己不切实际的理想强迫孩子去实现,以至于孩子不堪忍受而反过来杀害父母的惨案。曾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17岁高二学生徐力杀母一案便是其中一例。这是家长不切实际的要求逼使孩子精神崩溃,从而做出残无人道的疯狂行为。家长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孩子的精神空间处于窒息状态,即使没有棍棒施加在肉体上,但在精神上早已被"杀死"。
一般来说,溺爱放任和粗暴打骂可能是我国父母管教子女的两种最普通的方式。在我国家庭中,父母单方面的要求子女的较多,却又未能以身作则;重视子女的物质生活,却未能顾及子女的心理需要;以打骂方式要求子女服从,却未能很好的与子女沟通;凡事要求子女循规蹈矩,却未能给予信任与支持;只懂施行权威式命令,却不给予自主的空间等。这种既溺爱放任又粗暴打骂的家庭环境,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4 青少年犯罪心理动因主观因素
所谓心理动因,是指主体原有的心理结构中存在的与犯罪心理形成密切相关的不良心理因素。犯罪人通过这些不良因素,从而内心化为犯罪心理。
4.1 错误的人生观
人生观是指人对人生的根本看法和态度。犯罪青少年的认识水平极低,对许多人生问题愚昧无知、观念模糊,甚至到了颠倒是非的地步。犯罪青少年错误的人生观的核心有两大精神支柱--封建帮派式的江湖义气和追求感官刺激的享乐主义;三种错误观念--亡命称霸的英雄观,随心所欲的自由观和低级下流的乐趣关。在这种人生观的支配下,怎能不进行违法犯罪呢?[14]
4.2 错误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对法律的态度和守法的行为素养三个层次。它与道德意识相配合,调节人们的社会行为。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淡薄,少数人是因对法律的无知而犯罪,多数人则是因为存在着错误的法律观念,或者对法律采取蔑视的态度,缺乏守法的行为素养而犯罪。此外,不守法的错误示范也是潜在的影响因素。现在社会上的现象,大的如卖淫、嫖猖、贪污、凶杀等案件,小的如乱倒垃圾、乱闯红灯、偷税漏税等,这些错误行为,青少年长期耳濡目染,集非成是,往往也成为不尊重法律权威的根源。
4.3 不成熟的认知结构
认知结构是指个人在感知及理解客观现实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心理结构。犯罪少年认知结构的不成熟,表现在:一是在时间因素上,不能很好的把事物或现象与它的过去、未来联系起来,只是孤立地对待认知对象,容易为眼前的状况所影响;同时,对认知对象在空间领域不能与其他事物或现象作很好的比较,容易产生认识的片面性、局限性;二是缺乏批判力、内省力、自觉性、预见性和适应性,因而对处理复杂的事务有困难;三是认知不能控制情感、情绪的影响,往往会感情用事,一旦有了犯罪欲求的倾向,就变得难以抑制。[15]
4.4 情绪的易激动和外露性
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也容易促使犯罪青少年产生激情。当激情爆发时,往往会不顾后果。大家斗殴时,由于他们爱虚荣、好逞强、想当英雄,就更容易激动,动刀动,疯狂至极,不把对方打败决不罢休。当他们激情过后冷静下来时,一般也会后悔;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会感到恐惧。他们的情绪容易外露,高兴时手舞足蹈,得意忘形;不高兴时则会恼羞成怒。同时他们的情感极不稳定,表现为情绪变化多端,喜怒无常,愤怒时十分凶残粗暴,高兴时也容易动感情。如果教育者对他们缺乏感情,采取讽刺挖苦、粗暴的态度,他们就会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甚至与教育者顶嘴、打骂;如果教育者富有情感,往往会产生好的效果,甚至会使他们感动得流泪,表示决心悔改。但是这种情感常常出现反复,事过境迁,犯罪青少年会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人以口是心非,言行不一的感觉。
4.5 明显的两重性
犯罪青少年在实现社会化目标方面表现出意志的薄弱性,在实施的活动中却表现出意志的顽强性。[16]犯罪青少年大多数来自于学习差、品德表现差的双差生和贪图享乐、好逸恶劳的顽劣少年,说明与其意志薄弱不无关系。犯罪青少年在矫治过程中,无论在学文化、学技术方面,或在生活、劳动方面,往往怕苦、怕累、怕困难,缺乏改正错误的勇气,这正是意志薄弱的表现。犯罪青少年的意志薄弱性,很容易在外界不良诱因的影响下,使意志活动偏离社会要求。与意志的薄弱性相反,却能千方百计地排除主客观困难和障碍,显示出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顽强意志。如为了私欲的满足,冒死去犯罪,或胆敢以身试法;在审讯过程中,有的犯罪青少年坚守同盟拒绝供认,坚不吐实;在矫治过程中,有的犯罪青少年敢与管教人员对抗,或不顾人身安危实施逃脱。
4.6 冒险性
犯罪青少年在亡命称霸的英雄观支配下,在犯罪时表现出狂妄自负、盲目冒险的不良意志行为。例如有的犯罪青少年说:"我知道骗钱是犯罪的,但是要享福,就不能怕担风险。只有胆子大的人才吃得开。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为了弄更多的钱,即使冒点风险也是值得的。我尝到了惊险后的愉快。"犯偷窃罪行的青少年大多认为,干这一行是靠"三分技术七分胆";还认为要有"要想当小偷,就得不怕揍"的思想准备。有的犯罪青少年说:"我宁可为了抢钱冒险而死,决不会碌碌无为而生。"犯罪青少年在谈到自己违法犯罪前后的心理状态时,几乎都提到了冒险心理。他们说,犯罪前都感到不同程度的恐惧,但是为了吃喝玩乐,便会横下心,敢冒风险,认为只要考虑周到,并没有生么了不起的;违法犯罪时,只想到快得手,豁出去了,爱怎么着就怎么着;发现后,能摆脱就摆脱,摆脱不来了就听天由命。审讯时,或者先编瞎话,实在不行就说点真话,还显得态度较好,或是以不回答来回答一切,以不承认来对付一切。刚进少年管教所时,他们打算"牢内损失牢外补,出去后接着干";犯罪青少年的冒险心理,虽然有的也能得逞一时,但只能使他们在犯罪的泥坑里越陷越深,终究也逃不出法网。
4.7 易受暗示性
由于犯罪青少年分辨是非的能力很差,很容易接受别人的暗示而盲从。在球迷、街头暴力等集群性违法犯罪活动中,很容易随波逐流,稀里糊涂的跟着干坏事;在青少年犯罪帮伙中,很容易在邦或头目和其他成员的语言、表情、动作的暗示下,进行从众性的犯罪活动;有的犯罪少年容易受人挑唆、怂恿,去实施犯罪行为。凡此种种都说明犯罪少年缺乏意志的自觉性而具有较强的易受暗示性。
5 青少年犯罪心理的预防策略
5.1 从社会方面的预防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惩治司法现象,严肃法纪,在社会中树立法制权威,增强其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同时,大力整治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特别是对毒害青少年严重的"黄、赌、毒"要实行长期的专项斗争,逐步清除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公德教育,树立新的社会风气,形成一股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强大社会心理力量。
规范文化影像市场的管理,加强对非法出版物的查禁和打击。同时,要加大优秀文艺作品的创作力度,以寓教娱乐、生动活泼的形式来引导青少年的文化生活,陶冶青少年的情操。加大素质教育推行的广度和深度,转变传统的灌输式的思想教育方法,注重知行合一,并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同时,贯彻《义务教育法》,依法控制学生流失现象。
完善我国青少年的立法工作,对青少年在生活、学习、工作中的权益,应以详备的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并在司法实践中给予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