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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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迦陵继承哈同全部遗产
哈同在留下巨额遗产的同时,也留下了一份谜团重重的遗嘱。这份遗嘱规定,如果哈同死后7天之内其妻罗迦陵不死,则罗迦陵将继承全部遗产。
罗迦陵为获得哈同全部遗产沾沾自喜,但又出现了一个难题。根据英国遗产税法的规定,哈同留下的巨额财产需缴纳1700万元的遗产税。罗迦陵一下拿不出这么多现金,无奈之下只好将地处市中心的16处房地产作抵押,贷款1800万元缴纳税金。这笔贷款年息6.5厘,约定期限为10年,但直到罗迦陵去世也没有还清。
中东不速来客要求继承遗产
哈同去世后,首先对其遗产继承提出异议的是哈同的伊拉克本家。他们狮子大开口要继承全部财产,否认罗迦陵的继承权。法庭认为哈同已加入英国国籍,是受英国保护的公民,按照英国法律哈同遗嘱有效,其中国妻子继承有效。
巨额财产的诱惑鼓舞着伊拉克军团的斗志,罗迦陵去世后,爱士拉·散利·哈同又分别向汪伪政权及上海地方提出诉讼,但均未成功。
罗迦陵遗嘱陷真伪之争
哈同夫妇没有亲生子女,但他们收养了几十名中外养子女,最后正式承认的有22位,中外各占一半。罗迦陵又签了一份遗嘱,与以前的哈同遗嘱相区别,被称为“第二遗嘱”。遗嘱内容拟定得极为详尽,除向社会、宗教界及捐赠外,中外养子女、洋行职员和花园老职工、罗迦陵亲信的仆人、随从都分到了相应的款项。
围绕着“第二遗嘱”的真伪,中外养子女之间又展开了诉讼,但经过两次庭审以后,法庭并未作出裁决。正当这时,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开进公共租界,并控制了法租界,哈同花园随即被日军接管,这场官司最终不了了之。
中外养子女遗产争夺战
在这场遗产争夺战中,外籍子女以长子大卫·乔治·哈同为首,中方则以罗友兰担当领军人物。1944年10月,在高易律师公馆的策划下,大卫·乔治·哈同与大部分中国养子女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中国籍养子女承认1931年2月20日的哈同遗嘱为唯一合法有效遗嘱,其他遗嘱均无法律效力。
抗战结束后,与大卫·乔治·哈同签订协议的中国籍养子女纷纷发表声明,称协议是在遭逼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属无效,重新要求按照罗迦陵的遗嘱执行财产分配。与此同时,姬觉弥、英国驻沪最高法庭指定的遗产管理人也都拿出所谓的合法材料,要求执管罗迦陵的全部遗产。
在上海名人杜月笙、要员吴国桢、潘公展的调解和斡旋下,哈同家族终于在1946年达成了协议,承认哈同遗嘱合法有效,承认第二遗嘱中捐赠的部分有效。具体分配方案是:将遗产中尚存的金银珠宝估价后,88%分给大卫·乔治·哈同和罗弼·维多·哈同,12%分给罗氏兄弟。
1947年5月,上海地方根据和解协议宣布此案结案,长达16年的哈同遗产继承案至此尘埃落定。
罗迦陵(Liza ,R,18年3月28日—1941年10月3日)是近代上海的英国籍犹太裔房地产大亨哈同(Silas Aaron Hardoon)(1851年 - 1931年6月19日)的中国籍妻子,本名俪蕤(Liza),号迦陵、慈淑老人,法名太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