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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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7:13
《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实施,2021年1月22日,《行政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何变化?
网友咨询:
新的《行政处罚法》今年七月份就要实施了,对比旧法,新法做了哪些改变?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朱俊宏律师解答: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强化了处罚与教育将结合的原则,一是增加了首违可以不罚,二是增加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增加了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具体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
新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从业”三点行政处罚种类,既能够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也解决了之前行政处罚形式与违法行为不匹配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执法重心下移,赋予“乡、镇、*”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3、对部分案件延长了行政处罚时效,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期限延长到五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明确首违可以不罚;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朱俊宏律师解析:
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效果。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看,本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
朱俊宏律师毕业于法学专业院校,具有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劳动工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以及婚姻继承案件办理,以严谨、专业、积极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以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