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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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11:13
1、起诉离婚的*管辖。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2、起诉离婚中的调解。3、判决与上诉。4、离婚起诉权的*。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
一、起诉离婚应注意哪几点
(一) 起诉离婚的*管辖。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二) 起诉离婚中的调解。
调解原则上是人民*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三) 判决与上诉。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 离婚起诉权的*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里所指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一*。本规定只*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本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2、在特定条件下对男女离婚诉权的*
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上述情形下,女方提出离婚后,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求的,不在此限。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五)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
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
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2、法定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对方不到庭怎么办
正常情况下,起诉离婚后是这样的:
原告提交起诉离婚所需的材料,到*申请立案登记后,*排期开庭,等待法庭的开庭通知。而*在受理案件后,也会依法送达传票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传票后,按照指定的日期前来开庭。
实际上,被告不到庭的原因大概可分为两个:
一是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二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的处理方法一般是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如果还不能查明下落,则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2、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时,或其中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想要离婚时,大家就会通过向*起诉的方式进行离婚。在向*起诉离婚时,原告应向*提交起诉状及其相应的副本,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财产证明等等,*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会进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