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的地方属不属于公摊面积,所有权属于谁?是这层的业主还是...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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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7:17

对于所有权而言,在购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全体业主的共有权人的情况下,不应存在全体业主共有权的概念。全体业主做为共有权人是需要房屋买卖人在交易时明确权力和义务,并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全体业主做为共有权人拥有所有权,而附属设施本身具备所有权属界定和转移特点的,是不能强行以房屋的共有设施将所有权强加给业主,电梯所有权是建设单位,电梯的使用权则是建设单位对业主的服务性承诺,售房时也没有明确将电梯的所有权向业主转移,电梯的使用、维修,更换的费用也没有明确由业主承担,按照国家电梯安全相关管理规定,相关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把电梯做为房屋共有设施将所有权向全体业主转移,即没有法理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全体业主也不具备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使用单位的主体资格。
但公摊面积在售房合同上是有明确的,严格地讲,电梯井和门前的公摊面积是业主共有的,包括楼梯、大厅面积等,公摊面积购房合同上有相关条款规定。
整体建筑的共有设施是指与房屋业主的私有权不可分割的所有权,并进而明确管理权的设施。如楼顶、外檐等,业主具备产权的内容所有权证书上已有明确,即根据商品房购置合同明确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小区其它可以单独界定所有权的设施并不能理解为小区业主的共同财产,而是建设单位对业主的服务性承诺,享受相应的权益,所有权仍为建设单位。
对于房屋共有的设施的明确界定,急需法律解释,这正是目前物业管理纠纷不断,以及各地执行和理解不同的根源。从法律关系上讲,电梯做为特种安全设备,生产厂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保修和终身维修的服务,而建设单位需对业主承诺并明确电梯的使用权限和服务的提供方式,厂家的售后网点或委托第三方单位对电梯进行无偿或有偿的维保服务,这样无论从配件的提供,技术和安全的保证,还是从成本的降低,权责的统一等方面,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高层建筑电梯关于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清的法律关系。
共有产权的界定不能是随意的,例如配电室,如果按目前的权属关系属于全体业主,那么就是电力部门租用了业主的房屋,供电又是有偿的,就涉及到了房租是否收取的问题。如果将供电室建设成本计入对业主的服务成本,而使用权是建设单位为满足对业主用电的服务性承诺,而免费向电力部门提供的,法律关系就明确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7:11

你好,属于公摊面积有整个楼层业主所有,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7:13

一般多层住宅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比例为10% 小高层住宅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比例为15% 高层住宅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比例为20%-30% 有的还要高 这个主要看看你与开发商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这个越多越大 公摊也就越大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共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包括: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中、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每天都要回答好几个类似的问题 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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