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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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8: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指出,“不动产权属证书乃是权利人所拥有的不动产之权属凭证的直接体现”,这也正是我国法律对于房屋权属交付的具体要求。
与此同时,中国民事法律体系亦严格遵循并维护当事人意愿自治原则,在不会触犯法律强制性规范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容许当事人在互相协议的情况下,自主采取各种行为方式,进行交易活动。
因此,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第十五条规定:
“当双方法定协商达成,其中一方向他人代购房屋,并将房屋登记于此人名下时,尽管没有取得所有权证书,但实质上的拥有者有权根据其事先协约的约定,请求登记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