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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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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06:38
潍坊市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家庭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于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若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对于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则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若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具体而言,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计算方式如下:城镇居民家庭缴纳额 = 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3倍 × 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 / 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缴纳额 = 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 3倍 × 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 / 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该规定旨在规范人口增长,引导家庭合理生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仅能够对违规生育的家庭进行经济上的约束,同时也为社会福利、教育、医疗等公共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