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总知道了这事要解雇我了, 我能要他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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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欠钱还是要还的,否则,将来,个人信用没了,怎么去为人?!

  不过,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看,你公司的老总要以这个理由来解雇你,企图不给你补偿这显然是违法的:
  1、这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上,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用人单位当然需要对你进行补偿;
  2、否则,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5日内不作出处理决定;
  2)你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3、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你违约解约金,一般按1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赔偿,不足6个月赔偿你半个月工资,并支付1个月的提前解约违约金,具体见《劳动合同法》以下条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热心网友

当然是先还别人的钱

热心网友

就这还想索赔?

热心网友

如果你预约了她来找你,那你就不怪别人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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