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改)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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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3:47

江西省的广播电视管理法规规定了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运营和管理。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必须遵循许可证制度,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核发。设立条件包括符合技术发展规划、配备专业人员、设备达到标准、有稳定资金和设施、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需要向当地县(市、区)和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个人安装需符合相关规定。设立后的广播电视台(站)试播需经审批,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播出。名称、频率等重要信息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停办均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禁止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资或个人设立广播电视台,同时电视台也不能出租频道或时段给外部单位和境外机构。使用国家无线电资源需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配,并报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向相关单位收取管理费,用于支持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制定。


扩展资料

【颁布单位】江西省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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