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51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5:48
一、可以拿回培训费。单位扣取工资本来就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可以获得赔偿金。
试用期不合格,单位应当在试用期满当即提出来。在试用期已经过了一个月以后,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不合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5:52
要看你有没有培训协议,培训的内容是什么,比如专业技术非常强的要经过特殊机构培训的话一般要依协议处理,如果只是师傅带徒弟或之类的培训即使有协议也不该扣留
社保也是必须从入职之日起缴纳的
赔偿金也要给,因为不管是否在试用期解除合同公司都要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一般是证明不了的。试用期后及时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也要培训后调岗。这个程序是不可以略过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5:53
1、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1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金;
2、社会保险应为你缴纳;
3、收取押金违法,应该立即退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87条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5:47
培训费实际是你的工资,你完全可以拿回来,你们约定的是三个月的试用期,过期你就已经是正式员工了,公司辞退你属违约,你可以要求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给你可以到劳动局投诉,找劳动监察大队处理也可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5:48
1、由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因此,公司在你工作四个多月时,以“试用期不及格,不做事”为由辞退你,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1个月工资)。
2、合同里要求你“每个月押一半做为培训费,在公司工作两年才能退”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应予返还。
3、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司未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同样是违法的,应予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