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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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1:26
民政部门、未成年父母所在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都可以向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不管是谁向提出撤销请求,都必须要说明撤销的理由,若是理由不充分,即使请求被受理,最后也是不会判决撤销被告的监护资格的。
一、什么部门向撤销监护人资格?
民政部门可以向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除此之外,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若是公民在履行监护职责期间,对被监护人实施了性侵的行为,或者是长期对被监护人实施家暴等的违法行为,那么其他有权担任维持年人的监护人的单位或者是个人,都是可以向当地的基层提出撤销、变更监护人的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