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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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8:51
在2015年7月14日凌晨,一艘利比里亚注册的集装箱船与我国渔船“浙三渔00011”在宁波象山海域发生碰撞,导致渔船沉没,船上14名船员全部遇难。2017年1月20日,宁波海事审理此案后,14名遇难船员的家属各自获得了100多万元的赔偿金,总计1516万元,这笔赔偿金在春节前一次性支付给了家属。
在事故发生后,集装箱船“FS SANAGA”轮没有采取任何救助行动,也没有向主管机关报告,甚至在确认自身没有受损后逃逸。2016年3月24日,浙江海事局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FS SANAGA”轮在事故中存在瞭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行驶,也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避碰行动,并且在雾中航行时措施不当。此外,渔船“浙三渔00011”轮也有违规行为,其船员大多数未经培训,且AIS设备被拆除,违反了相关规定。调查报告认为,这是一起双方都有过错的交通事故,“FS SANAGA”轮应承担主要责任,“浙三渔00011”轮负次要责任。
在2016年4月,遇难船员的家属向宁波海事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船方面赔偿约1677.62万元。2016年11月,一审判定,肇事方需赔偿1516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成为争议焦点。原告希望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而被告则认为应根据遇难船员的户籍情况分别计算。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保护了原告的权益。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