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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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20:40

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县(市、区)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吉利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安全工作;涧西、西工、老城、瀍河、洛龙等城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安全工作。


第六条 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二章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八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行为。


第九条 房屋使用及装饰装修过程中,需要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等拆除(变动)非承重结构、增设构筑物明显增大荷载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施工前应当事先征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房屋原设计单位同意后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第十一条 有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章 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房屋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2002年12月6日市发布施行的《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市第60号令)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于2007年5月19日市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市)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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