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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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1:52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鲁安办明电〔2012〕6号
各市、县(市、区)*,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
为推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6月29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的部署要求,确定从现在开始到9月30日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省所有地区、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气象防雷、水利、电力、农业机械、冶金、有色、机械、建材、纺织、轻工、烟草、通信、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粮食、地下人防工程等行业(领域)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和*、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等情况。
2.贯彻落实6月6日全省汛期安全生产电视会议和6月29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精神,落实汛期安全措施,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等情况。
3.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情况。
4.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情况。
5.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
6.围绕确保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的安全稳定,研究制定和安排部署下半年工作措施等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督查时间
从现在开始到9月30日,各级*组织辖区的所有单位和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在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省*安委会组织17个包市督查组(名单附后)对各市进行督查;各级*采取包市、包县(市、区)、包乡镇、包企业督查方式,对基层所有单位和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于确保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安全稳定的重大意义,要把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认真抓实抓好。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检查和督查工作。
2.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
3.包市、包县(市、区)、包乡镇、包企业督查组,要由领导带队,专家参加,并制定出7、8、9三个月的督查方案,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重点抽查和暗访、不定期"回头看"等多种方式,认真开展各项督查工作。
4.深入检查,及时整改。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国庆节前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5.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各市*安委会和省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深入检查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措施的检查报告,于9月30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
附件:省*安委会包市督查组名单
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省*安委会包市督查组名单
第一组,省安监局负责,督查青岛市;
第二组,省经信委负责,督查济南市;
第三组,省*厅负责,督查济宁市;
第四组,省监察厅负责,省建材协会参加,督查莱芜市;
第五组,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查临沂市;
第六组,省住房建设厅负责,督查潍坊市;
第七组,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查烟台市;
第八组,省水利厅负责,省纺织协会参加,督查滨州市;
第九组,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督查日照市;
第十组,省总工会负责,省石化协会参加,督查东营市;
第十一组,省工商局负责,省轻工协会参加,督查聊城市;
第十二组,省质监局负责,督查德州市;
第十三组,省旅游局负责,省机械协会参加,督查泰安市;
第十四组,省煤炭局负责,督查菏泽市;
第十五组,山东电监办负责,省轻工联社参加,督查淄博市;
第十六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督查枣庄市;
第十七组,山东海事局负责,省国防科工办参加,督查威海市。追问谢谢 需要的是 鲁煤安管 文件 〔2012〕6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