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南昌市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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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8:37

南昌市发布第145号令,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进行了修订,于2012年1月6日经市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陈俊卿对此决定负责。


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市的合法有效执行,维制统一。其中,对《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进行了具体修改,删除了原规章第二十一条中关于“逾期不改正将实施强制拆除”的内容。这是为了调整部分条款的顺序和文字表述,使其更加符合法律要求。


此决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标志着这些规章的实施将有所调整,以适应新的法规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市民和城市管理。这标志着南昌市在推进法制建设、优化公共服务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1月19日以南昌市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令第145号《南昌市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建设、维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26,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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