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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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6分钟前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贵州省(颁布单位)
19960207(颁布时间) 19960207(实施时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水费或超量用水加价水费者,除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外,还可以按每日处以应交金额的1-3%罚款;
我晕 你们贵州真狠,哪儿是千分之五啊 是百分之一到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