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让我回原部门,但原部门放假算旷工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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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让我回原部门,但原部门放假不算旷工
旷工是指正常工作日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
请假是指经单位批准而导致的缺勤。
虽然都是缺勤,但缺勤的法律后果不同:
1、因事假缺勤的,事假期间无工资。
2、因病假缺勤的,病假期间有一定比例的工资。
3、因旷工缺勤的,除了没有工资,单位还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务员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升职、涨工资。
事业编制人员处分期间,不得升职、涨工资、评职称。
企业员工受到处分的,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扣发绩效工资、调整岗位、降低薪资。
旷工达到规定时限,单位可以辞退、开除、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权利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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