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起刑点是指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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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3分钟前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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