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和成都的大学毕业户口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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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9分钟前

你现在落实工作单位了没有?如果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话就没法迁到成都人才市场了。
  根据《省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http://www.rc114.com/html/HumanAgancy/2009/0518/3358.htm
  自2003年起,被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在校学习期间,其户口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在原籍保留或按原有规定迁入就读学校。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农村籍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机关申请办理城镇户口手续。被省外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四川籍新生,其户口按录取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办理。
  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落实了工作单位的,机关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或劳动合同)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
  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其户口迁移按四川省厅、四川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厅治发〔2001〕199号)规定办理。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可迁回原籍也可在原就读学校保留两年。对其中入学前系农村户口,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规定,你的户籍已经迁回老家,无法继续在学校保管。

  另外,《省厅关于对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办法》http://www.rc114.com/html/HumanAgancy/2009/0518/3359.htm中对于先落户后择业的规定如下:
  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在省内拟就业城市先落户再择业;国民教育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可在除省会城市以外的其他拟就业城市先落户再择业。拟就业城市系毕业生原籍的,户口落在原籍;有亲友投靠的,可将户口落在亲友处;无亲友投靠的,户口落在接收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先落户后择业的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后,本人如果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单位已建集体户口或具备建集体户口条件的,应将户口迁入居住地或所在单位;落户后2年内未在落户城市落实用人单位或就业的,落户者本人或机关应将其户口根据实际情况迁入现居住地、工作地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户口登记机关一律凭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已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还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办理落户手续。
  如果你是本科毕业生则因为成都市省会城市,所以你没法在成都人才市场落户。

  如果你有了工作单位的话相关手续如下办理:http://www.rc114.com/html/HumanAgancy/2009/0511/3307.htm

热心网友 时间:9分钟前

我可不可以请教一下,你当时是怎么迁回去的呀?我现在不知道怎么迁回去,是学校直接派遣回去就可以了吗?需不需要自己先回老家机关办理什么手续之类的呢?

热心网友 时间:2分钟前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须知
2006-09-28 16:59:28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机关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被机关录用的,提供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
2、被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聘(录)用的,提供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
3、被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接收的,提供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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