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支罪的要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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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6:08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支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支实行严格的管制,其中对公务用*采取配备制度,对民用*支实行配置制度,并严格规定配备公务用*和配置民用*支的人员或单位的范围以及使用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租、出借*支。非法出租、出借*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对*支的正常管理制度,而且使*支流散社会,造成隐患,增加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治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非法出租、出借*支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支,包括公务用*和民用*支。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支的行为。这里的*支。包括公务用*和民用*支。本罪在客观方面因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二是依法配置民用*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所谓非法出租*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支的管理规定,擅自收取租金,将公务用*或民用*支在一段时间内有偿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所谓非法出借*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支的管理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或民用*支在一段时间内无偿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出租或非法出借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出租*支的行为,又实施了非法出借*支的行为,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此外,本罪因其犯罪主体的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标准也不一样。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或单位,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依法配备民用*支的的人员和单位,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支的行为之后,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如果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虽造成一定后果,但后果不严重的,也不构成本罪,只能依相应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这里的*严重后果,本法没有明文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指造成了民用*支丢失,利用出租、出借的民用*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等。实践中,还有非法将*支赠予他人的,根据立法精神,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支,因为行为人是永久性地将*支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配置*支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我国《*支管理法》的规定,*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人民*的司法*,人民*的司法*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支:
(1)经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支;
(2)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麻醉注射*。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划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租、出借*支、弹药,而故意出租、出借给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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