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秦第四章 路政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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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23:45

公路用地范围的规定如下:



如果公路两侧有边沟,用地范围从边沟外缘起延伸1米。
若无边沟,用地范围从路缘石外缘起算,宽度为5米。
封闭公路的用地范围是隔离栅起1米的区域。对于实施前与规定不符的公路,保持现状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包括:



国道建筑控制区为20米,市道为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弯道内侧和平交道口以行车视距或需要改造为立体交叉为准,禁止除必要原因外在区内建设。

对于在公路管理中的行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占用、挖掘公路需经市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得到交通部门同意。
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需许可,且设施与路面保持安全距离。

申请人需满足许可行为的条件,如安全保障措施、交通组织方案和应急准备等。


在公路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包括破坏公路设施、擅自移动设施、在公路上试刹车等,具体见第三十二条规定。


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如超载、损坏公路的,将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和修复机制。




扩展资料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北京市公路条例》。该《条例》经2007年7月27日北京市十二届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十三届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条例》分总则,公路规划与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62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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