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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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

首先,第三十一条指出,任何未经许可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行为,将受到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严厉处罚。他们将被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金额可达违法所得的三倍,若无违法所得则最高罚款二万元。直接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列举了两种违法行为:超载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公路的车辆擅自行驶。这些行为将被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中,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道路畅通的行为,如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挖沟引水等,也将被罚款,最高可达五千元。这些活动包括焚烧秸秆、倾倒垃圾等。

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设行为,将面临拆除和罚款,最高可达五万元。逾期不拆除者将由管理机构强制执行,费用由建设者承担。

在财务管理方面,第三十五条规定,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行为将被追回,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行政争议,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满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对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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