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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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9:59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二、《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