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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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9:33
企业间借贷行为实质上涉及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借贷关系明确为借款方与贷款方之间,约定借款、还款及支付利息的契约。此法未禁止企业担当贷款角色。
在资金紧张时期,大型国有企业常背负高负债,企业贷出的资金实为银行信贷,且利率通常高于监管规定的水平,导致企业间债务关系复杂,形成"三角债",影响经济发展。基于此,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贷款通则》,明令禁止企业直接或变相进行借贷或融资业务。这一条款表明,企业不得进行借贷,即使是变相形式也属违法。
尽管如此,许多上市公司通过"未明确用途"的描述如代垫款项、资金占用、资金往来等规避法规,非上市公司则更为灵活。目前,P2P、私募股权融资等合法途径兴起,拓宽了企业间借贷方式。
集团内部财务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是委托贷款。没有财务公司的企业通常通过银行渠道实现关联企业间的委托贷款。对于非关联企业,除了银行委托贷款外,还可以通过信托或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通道进行借贷。
当前,管理较为严格的国有企业和无财务公司的集团企业,多通过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这反映了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和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