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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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有以下规定:
1.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抵冲。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7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均为400元。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广济医院、精神病康复医院、高新区安康医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的精神病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2. 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医保基金结付段:4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95%结付。
3. 每一结算年度,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10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规定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