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渊利二审改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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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10:07

2008年2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对上诉人雷渊利进行二审。最终判决结果显示,雷渊利因受贿罪、挪用*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剥夺*权利五年,个人财产被没收三十二万元。同时,犯罪所得被追缴并上缴国库。


雷渊利,1953年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汉族,大学学历。曾担任郴州市*副*兼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并为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5年6月18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郴州市*常委会许可刑事拘留,后于6月30日被捕。2006年9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雷渊利因受贿罪、挪用*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雷渊利提出上诉。


湖南高院审理发现,雷渊利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周吉等请托人所送财物共计671.0174万元,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指使他人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65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罪,情节严重;在采购会议纪念品时,虚开*并签字报账,侵吞*18.74万元,构成贪污罪。在共同挪用*、贪污犯罪中,雷渊利为主犯。


雷渊利在挪用*案发后,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犯罪事实,对受贿罪、贪污罪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但由于二审期间查证到雷渊利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对其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雷渊利,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汉族,大学文化。原担任郴州市*副*,兼任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系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因涉嫌受贿犯罪,2005年6月18日经郴州市*常委会许可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2006年9月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处死缓;2008年2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二审以受贿罪、挪用*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决定对上诉人雷渊利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二万元。追缴上诉人雷渊利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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