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8:11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11小时前
错在时间上,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令[2002]362号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热心网友 时间:10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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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1小时前
错在时间上。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