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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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5:24

在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国家有关产业审批项目、不按照规定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不依法治理、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按要求采取措施、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采取必要措施、违反条例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定、未完成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完成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的区域,上级将对有关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此外,违反条例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防治水污染设施、企业事业单位防治水污染物设施、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向水体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不按照申报时间排放污染物、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重点排污单位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单位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单位销售或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等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罚款、责令改正、关闭或取消运营资质等处罚。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将依据污染事故的严重程度处以罚款、责令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私设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将进行罚款、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同时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责令停产整顿。造成太湖水污染危害的,当事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其他规定的,将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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