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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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20 22:20
在我国现行律法框架下,涉及到以恋爱作为诱饵进行诈骗的相关资金,原则上皆可依据法律程序予以追索回收。
首先,就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段而言,婚恋诈骗类犯罪的意图通常源于婚姻缔结前,故而具备非法占有他人物品财务之主观恶意,这无疑是判定此类犯罪行为的关键要素。
其次,从犯罪行为实施过程来看,这些罪犯通常采用虚构事实、掩盖等手法,掩饰其诈骗行为的本质。
在获得诈骗资金后,他们将这些资金用于个人消费享乐,而非用于家庭生活或其他正当用途。
为了进一步掩盖其诈骗行为,部分罪犯可能会将少量诈骗所得用于支付给受害者,但实际上,这些资金仍然由罪犯本人掌控和支配。
再者,从被骗取的财产所有权角度分析,这些财产可能是一方当事人的婚前财产,或者是与受害者存在某种关联的他人财产,而非在婚姻关系确立后,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最后,在案件发生后,司法机构可以根据受害者的态度,权衡是否有必要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以期实现法律公正性和社会效益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