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58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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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36分钟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己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热心网友 时间:37分钟前
有一个美国的案例,爷爷留下遗产,说死后给孙子。结果孙子把爷爷杀了。
他杀人有罪,这是当时法律确定的,没有问题,但是争议在于他能否获得该笔遗产。
按道理讲,爷爷已经死了,条件成立了,孙子就应该得遗产。但这种道理肯定是有问题的,对吧。
后来法官以“一个人不能从自己的非法行为中获利”这一理由,判决剥夺孙子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就属于“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
至于“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简单来说,你出了这个问题,并表示答上来的奖励100元。我答上来了,但是你把问题删了,拒绝付我100元。。。后面的就不用我说了吧~~
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