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5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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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8:59

葫芦岛市为强化对全市行政行为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投诉办法。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遭遇行政机关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侵犯其权益的行为时,均有权依照本办法向相应的县级以上*法制机构或有关部门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县级*和市*所属行政部门需在各自法制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投诉机构,负责接收和处理这些投诉案件,确保程序的便利和效率,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

重要的是,投诉人不应因此受到打击报复,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不得对投诉人采取报复行为。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投诉机制干扰或阻碍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保障执法活动的公正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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