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223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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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若未经同意擅自改动。

本条解释了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的权利和*。

改善是指不改变外观,对性能进行升级,如化油器改电喷,以提升环保性能。增设他物,即添附,指的是在原有物上添加新物,如汽车安装音响,房屋安装空调。

承租人需在获得出租人同意后方能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添附,以确保物的有效利用。

承租人征得同意后对租赁物进行的改善或添附,在租赁期内无争议。租赁期满需恢复原状,或出租人返还因改善或添附产生的价值增加。

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补偿价值增加部分,但仅限于终止合同时租赁物的价值增加额,而非实际支付额。

对于增设的物,如可拆卸且不影响原状,承租人应尽力拆除。出租人可能同意不拆除并支付相应费用。

未经同意的改动,承租人须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无法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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